“狗不理”商标风波再起

“狗不理”商标风波再起
 近日,“狗不理”商标的持有人——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有点儿烦”。就在其在全国范围内清理商标使用许可及重新考核加盟连锁企业时,一家与其没有任何关系的饭店声言自己也是“狗不理”的合法使用人,两家为此对簿公堂。

  2006年,天津狗不理集团在山东济南发现一家名为济南大观园商场天丰园饭店的企业在使用“中华老字号狗不理包子”、“狗不理猪肉灌汤包”等字样。于是,天津狗不理以侵犯其餐饮类服务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其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称,“狗不理”是天津的一个驰名服务品牌,创立于19世纪中期。其创始人高贵有小名“狗子”,因其卖的包子生意红火,熟人喊他,他没有时间搭理,久而久之,人们将其包子铺称为“狗不理”,将其出售的包子称为“狗不理包子”。早在20世纪80年代,“狗不理”就被注册为商品商标,之所以未注册服务商标,是因为我国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才增加了服务商标的规定。“狗不理”很幸运地成为中国第一批注册的服务商标,后又于 1999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天丰园饭店使用“狗不理包子”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天丰园饭店称,天丰园饭店是早在20世纪40年代天津狗不理的师傅来济南创立的,因包子沿袭了天津的传统工艺,所以时间一长,人们逐渐淡忘了“天丰园”,而习惯称之为“狗不理包子铺”。1976年,天丰园的开业申请中,也明确写明经营狗不理包子、狗不理灌汤包,同时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济南市饮食业协会等单位及一家与被告相邻的公司出具的证明。被告认为,上述证据都证明被告是将狗不理包子作为一个服务标识来使用的,按照《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1993年以前沿袭使用的服务商标可以继续使用。

  济南市中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1993年以前将“狗不理”作为服务标识,因此,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


法院。

  代理此次诉讼的天津市天金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米阿前表示,在上诉理由中,上诉人(一审原告)天津狗不理集团认为,被上诉人提供的《济南老字号》一书,其中错误百出,并且仅凭个人回忆,缺乏历史资料做依据;此外,与被上诉人相邻的公司所出证明,与被上诉人难免有利害关系,因此,也不足为凭。至于其它证明,则均是将“狗不理”与“包子”、“灌汤包”等联用,应视为商品名称而非服务商标的使用,而商品名称是不存在继续使用问题的,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证据的效力以及到底是“商品名称”还是“服务标识”的使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被上诉人依然沿用了一审过程中的答辩理由,而上诉人则在一审理由的基础上,强调“狗不理”作为驰名商标,被与其无关的人使用,势必造成消费者的混淆,给注册商标权利人及消费者造成损害。同时,被上诉人将“狗不理”使用在灌汤包这一商品上,也构成了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及异化。因此,从保护驰名商标的角度出发,也应从严把握。

  法庭上,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均表示了和解的意向,上诉人和解的底线是,被上诉人停止侵权行为,至于是否许可使用,以及许可使用的条件可以商量,被上诉人则表示要回去研究一下,再做答复。

  据了解,与本案内容大体相同,天津狗不理集团以侵权其商品商标为由的另一案件,也已于日前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第一次庭审已经结束。由于两案的内在关联性,目前正在等待判决。

  相关链接:2005年4月18日,以1.06亿元天价购得天津狗不理国有产权的天津同仁堂与狗不理,这两个百年老字号联手打造的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

  由于原“狗不理”与旗下多个子公司以及外部公司签了大量长期合同,允许他们使用狗不理品牌,造成企业无形资产流失严重。改制后的天津狗不理随后在全国范围叫停加盟店。

  2005年7月,就狗不理商标于1997年在日本遭抢注一事,狗不理集团开始积极要求日方自行申请撤销抢注的狗不理商标。今年6月,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日方的狗不理商品商标注册人办理了转让手续,而转让费用只是象征性的。随后,日本特许厅将正式核准天津狗不理集团有限公司是狗不理商品商标在日本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