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毕业生自主创业 享受税收好政策

湖南省政府下发的通知指出,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社区服务的自主创业的毕业生,经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逐年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并免征,此项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到2003年12月31日止。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2年。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自主创业的毕业生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所得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