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答复和修改

申请人主动修改 细则51.2 对于申请人的主动修改,应当首先核对提出修改的日期是否在申请日起的两个月内。对于超过两个月的修改,除了修改是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外,审查员应当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视为未提出的通知书。对于在两个月内提出的主动修改,应当审查修改是否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修改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作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予以驳回。

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 申请人按照通知书要求修改申请文件而又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的,应当通知申请人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答复后,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仍然超范围的,应当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三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驳回。

可以补正的缺陷 审查员依职权修改的内容 在初步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对本章第2.1节、第2.2节和第2.3节规定的申请文件中出现的明显错误依职权进行修改,并通知申请人。依职权修改的内容主要指以下几个方面: (1)明显的产品名称错误; (2)明显的视图名称错误; (3)明显的视图方向错误; (4)“外观设计图或照片”表格使用方向错误; (5)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中包含有应涂覆的、不能作为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具体内容的图形、文字,如人物肖像、商标、标志、名著、著名建筑物,或者包含有应删除的线条,如阴影线、指示线、虚线、中心线、尺寸线; (6)简要说明中有明显对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外内容的描述,如关于产品结构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