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二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之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消防工作, 落实“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依据《北京市防火安全工作管理规定》以及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消防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贯彻落实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与上级管理部门签订年度《防火安全责任书》,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条 公司安全委员会(简称“安委会”)负责防火安全的组织领导工作,安全管理办公室(简称“安全办”)负责防火安全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安全办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 负责公司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全体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公司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消防方面的法律法规,制订公司防火安全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
三、 每月定期、节假日以及重大政治活动期间,对各事业部和管理部室防火安全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同时加大重点防火部位的巡视检查频度。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对暂时难以消除的火灾隐患,应报公司主管领导并采取应急措施,对随时有可能发生火灾危险的部位或设施,有权责令有关部门和人员立即改正或者停止使用,确保公司各部门的防火安全。
四、 负责建立和修订公司防火档案,以实现对防火安全责任的追溯。
五、 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到公司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应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消防机关。
六、 负责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或协助消防管理机关对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防火安全责任事故的处理。
七、 参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项目中有关消防安全方面的设计方案审定工作和最终验收工作,并对施工过程的情况负有监督责任。
八、 负责公司出租房屋、出租场地和施工工地的《安全协议书》的签订工作。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能。
九、 负责对新到公司工作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防火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 负责定期对公司的防火物资、消防器材进行维护保养、检查、更换和增补工作。
十一、 安全值班和巡逻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脱岗,并掌握防火和灭火基本知识。
十二、 负责《临时动火证》的审批和检查工作。
十三、 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在《安全检查记录台帐》上,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字,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安全办及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第五条 各事业部及管理部室关于防火安全方面的职责:
一、 负责对本部门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本部门员工遵纪守法意识和防火安全的自觉性,落实与公司签订的《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工作和部门防火安全责任制。
二、 贯彻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关于防火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防火安全管理制度与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监督检查本部门落实公司制度及规定的情况,对本部门防火安全情况进行日常性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火灾事故。实施科研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与防火安全管理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的“六同”。
三、 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地区安委会和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以及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组织的其他活动,对消防机关指出的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时间内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将结果报告公司安全办。
四、 爱护公司的防火设施、消防器材和避雷设施,不得随意挪动、挪用、埋、压、圈、占。
五、 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排除,出现火灾应及时组织本部门员工进行扑救,并向安
全办及时汇报,不得瞒报、漏报或延报火灾情况。未经安全办许可不得撤除、清理火灾现场。
六、 对重点部门的防火部位和设施指定专人负责,下班前拉闸断电,熄灭灯火。
七、 部门全体员工均为公司义务消防队员,应急救援的组织管理工作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五十二条规定。
第四章 宣传和教育
第六条 安委会每季度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分析公司安全形势、学习贯彻有关文件精神,针对问题制定改进措施并予以落实。
第七条 安委会成员应利用公司党、政、工、团系统的各种会议对干部和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时通报公司安全情况,并按安委会的要求布置落实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安全办应利用公司计算机信息网络、通讯、黑板报、宣传画、横幅等多种形式和手段,开展经常性的治安防范和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各事业部与管理部室经理应充分重视公司及部门防火安全工作,按照安全办的要求落实对员工的防火安全教育,带领员工自觉遵守防火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安全方面的有关制度,组织员工开展防火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提高员工防火安全意识和遵守防火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第五章 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各级领导不得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
第十一条 建筑设施的强电系统不得私自安装或改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
第十二条 人员集中的会议室、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处应建立内部管理责任,加强检查,保证人员离开时及时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一、 安全办负责室内外消火栓和其它消防器材及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并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二、 灭火器材的购买、配置由物业事业部负责,在各部门的责任区内如发现消防器材及设施损坏,应由各部门及时报告安全办,安全办应及时查明原因,负责更换和修理,并负责对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用火管理规定:
一、 未经安全办批准,禁止在院区内燃烧树叶杂草等物品,禁止在院区内
使用明火。
二、 冬季确需使用电暖气取暖的部门,严禁将衣物及可燃物品靠近或直接搭在电暖气上。并注意用电负荷量是否符合线路承载能力要求。
三、 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及员工集体宿舍内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和其它插入式电热器具烧水、做饭。因科研生产需要使用电炉或其它电热器具的,应指定专人看管,使用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
第十五条 禁止各部门在指定喷漆地点以外的地方大面积喷漆。确需少量补喷漆的,应报安全办主管人员,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十六条 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禁火区及禁止吸烟的场所,严禁使用明火和吸烟。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规定:
一、 公司各部门涉及运输、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汽油、酒精、乙醚、稀料等)的人员上岗前应进行有关业务知识的学习和培训,并作为三级教育的重要内容。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关的作业。
二、 公司各部门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原则上应做到“五定”:
1、 定人:凡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应指定专人负责,并报安全办备案;对使用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班组长指定专人负责;
2、 定点: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应建立固定存放地点并贴上标识,严禁随意乱放;
3、 定量:应根据生产作业需要购进,每次购进不得超过50公升;各使用点的使用人员应根据每日实际用量领用;
4、 定容器:在采购、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时,应使用固定容器,其中汽油、稀料等应使用金属容器;
5、 定措施:各部门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各使用点的防火措施。
三、 安全办对各部门的“五定”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及管理责任。
第六章 奖励与责任处罚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综合安全奖,对认真执行国家和北京市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及公司有关安全方面的管理制度,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或扑灭初起火灾,使公司财产和人员免受损失和伤害的有关部门和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领导及部门经理应认真履行职责,因玩忽职守或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应由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直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严重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中的条款,或对防火安全责任制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公司领导、部门经理及相关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同时按照下列原则给予经济处罚:
一、 部门存在防火安全隐患,经安全办或消防机关指出后不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对部门经理处以500—10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200—1000元罚款;
二、 发生火灾事故,对公司领导处以1000—2000元罚款,对部门经理和安全办主任、副主任处以500—2000元罚款,对安全办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200—2000元罚款;
三、 上述罚款由安全办通知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从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在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限期整改,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 违章用火、用电无人管理的;
二、 防火重点部位防火措施不落实,无防火负责人和禁火标志的;
三、 对消防设施、器材任意挪用、损坏或保管不善,影响使用的;
四、 埋、压、圈、占室内外消防设施的;
五、 有隐患不处理、不报告、不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
六、 发生火灾不报告,或破坏火灾现场的;
七、 不配合消防管理机关和地区安委会以及公司组织进行的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或其他活动的;
八、 不及时按《火险隐患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受到上级或公安消防机关处罚的,由责任部门承担,并由安全办从责任部门支取后缴纳,同时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公司内部的处罚,并予以通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具体岗位或工种的安全防火规定见公司《各岗位工种安全防火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安全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