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自何时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转让受让人自何时起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39条第2款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2001年修改商标法,对此款规定作了重要改动:将受让人享有商标专用权的起始日期明确为“公告之日”。根据我国民法关于公告公示效力的原则,这一规定确立了商标专用权转让行为公告生效的制度。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