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加盟等特许经营相关政策法律

商业特许运营管理方法(试行)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国际贸易部发布)

  第一条 为规范特许运营行业,维护特许者与被特许者双方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连锁运营的开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特许运营是指特许者将自己所拥有的商标(包括效劳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和专有技术、运营形式等以特许运营合同的方式授予被特许者运用,被特许者按合同的规则,在特许者一致的业务形式下从事运营活动,并向特许者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业(包括餐饮业、效劳业)特许运营活动的企业、团体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条 展开特许运营必需遵照自愿、公允、有偿、诚信、规范的准绳。

  第五条 特许运营的基本方式包括:

  直接特许——即特许者将特许运营权直接授予特许运营央求者。取得特许运营权的被特许者依照特许运营合同设立特许网点,展开运营活动,不得再行转让特许权。

  分特许(区域特许)——即由特许者将在指定区域内的独家特许运营授予被特许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运营权再授予其他央求者,该被特许者可将特许运营权再授予其他央求者,也可由自己在该地域开设特许网点,从事运营活动。

  第六条 特许者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的资历;

  (二)具有注册商标、商号、产品、专利品和共同的、可教授的运营管理技术或窍门,并有一年以上良好的运营业绩;

  (三)具有一定的运营资源;

  (四)具有向被特许者提供临时运营指点和效劳的才干。

  第七条 被特许者必需具有下列条件:

  (一) 具有合法资历的法人或自然人;

  (二) 拥有必要的运营资源(资金、场地、人才等);

  (三) 具有一定的运营管理才干。

  第八条 特许者的基本权益是:

  (一)为确保特许体系的一致性和产品、效劳质量的分歧性,特许者有权对被特许者的运营活动停止监视;

  (二)


有权向被特许者收取特许运营权费及各种效劳费用;

  (三)对违犯特许运营合同规则,侵犯特许者合法权益,破坏特许体系的行为,特许者有权终止被特许者的特许运营资历。

  第九条 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将特许运营权授予被特许者运用并提供代表该特许体系的营业意味及运营手册;

  (二)提供停业前的教育和培训;

  (三)指点被特许者做好开店预告;

  (四)提供临时的运营指点、培训和合同规则的物品规则。

  第十条 被特许者的基本权益是:

  (一)在合同商定模范围内行使特许者所赋予的权益;

  (二缴取得特许者所提供的运营技术及商业秘密;

  (三缴取得特许者所提供的培训和指点。

第十一条 被特许者的义务是:

  (一)严厉照合同规则的规范展开营业活动;

  (二)按合同的商定按时支付特许权运用费及其他各种费用;

  (三)维护连锁体系的声誉及一致笼统;

  (四)接受特许者的指点和监视。

  第十二条特许者应在正式签约至少十天前,以书面方式向特许央求者提供真实的有关特许运营的基本信息资料。这些资料至少应当包括:特许者的企业称号,基本状况,运营业绩,所属被特许者的运营状况,曾经实际证明的特许网点投资预算表,特许运营权费及各种 和的收取方法,提供各种特品及供应货物的条件和限制等。

  特许运营央求者也应按特许者的要求照实提供有关自己运营才干的资料,主要包括合法资历证明、资信证明、产权证明等。

  第十三条 从事特许运营活动,必需签署特许运营合同。特许运营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特许运营授权容许的内容、范围、期限、地域;

  (二) 双方的基本权益和义务;

  (三) 对被特许者的培训和指点;

  (四) 各种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五) 保密条款;

  (六) 违约责任;

  (七) 合同的期限、变卦、续约、终止及纠纷的处置方式。

 


 第十四条 特许者可向被特许者收取下列费用:

  服装加盟费:特许者将特许运营权授予被特许者时所收取的一次性费用。

  运用费:被特许者在运用特许运营权进程中按一定的规范或比例向特许者活期支付的费用。

  保证金:为确保被特许者实行特许运营合同,特许者可要求被特许者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被特许者。

  其他费用:特许者依据特许运营合同为被特许者提供相关效劳向被特许者收取的费用。

  前款所要收取的费用种类及金额,双方可依据实践状况在特许合同中停止商定。

  第十五条 特许运营中触及知识产权(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转让、容许的,应当依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特许运营合执行进程中发作纠纷,按合同商定之法律顺序处置。

  第十六条 国务院商品流通主管部门是全国特许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担任起草有关特许运营的政策法规和开展规划, 承当特许运营的管理、指点、规划、协调职能。

  第十七条 特许者展开运营活动时,应按本规则第十二条所列资料提交中国连锁运营协会备案。中国连锁运营协会的任务是制定特许运营的行规行约,展开行业自律,为特许双方提供相关效劳,促停止业开展。

  第十八条 本方法由国际贸易部担任解释。

  第十九条 本方法自发行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课 《中国连锁运营协会特许运营行为准绳》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连锁运营协会会员展开特许运营须遵守国度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会员

企业展开特许运营须遵照公允、诚信的准绳;

第三条 会员不得以任何能够诈骗或误导潜在服装加盟者的明示或暗示的陈说销售或推行特许运营权;

第四条 会员不得剽窃或模拟他人的商标、商号、广告或其他识别符号以诈骗或误导潜在服装加盟者和消费者;

第五条 特许合同须以书面方式签署,并明白各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六条 特许者和服装加盟者须尽一切努力,以诚信友好态度处置争议。必要时可思索通


过调停、仲裁甚至诉讼处置争议。

第二章 特许者(总部)

第一条 特许者在招募服装加盟者的进程中,应以书面方式向潜在服装加盟者提供尽量充沛的信息,包括特许者的基本状况、合同基本内容、已开店铺的运营状况、加盟所需投资额、收益预测等,但不只限于这些信息;

第二条 向潜在加盟者提供的信息,包括广告等宣传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凡直接或直接含有历史或预期的投资收益、运营业绩的数字或资料,应明白来源和依据;加盟者的投资额及其构成应详尽说明;

第三条 特许者应鼓舞潜在加盟者和现有的加盟者接触,使其更深化地了解将要从事的特许业务;

第四条 特许者在选择加盟者时,应重点调查其才干、性情、资金实力、事业心等,不应因性别、民族等缘由而予以歧视;

第五条 为保证加盟店所销售的产品和效劳坚持良好质量,特许者应不时对加盟店停止督导;

第六条 为使加盟者 不时取得适当的收益,特许者应不时改良产品、效劳和营销, 并向加盟者提供指点、援助和合理的培训;

第七条 特许者须依据合同规则向加盟者提供优质的资料、产品和效劳;

第七条 特许者应能及时收到来自加盟者的信息并给予解答,应树立一种增进双方沟通、了解和协作制度的机制。

第三章 加盟者

第一条 加盟者在运营特许业务时,须遵守国度的法律法规;

第二条 加盟者须详尽、坦率地披露一切被视为在特许者挑选适宜的加盟者时不可或缺的信息;

第三条 严厉依照特许合同规则及手册规范展开运营活动,接受一切需求的培训及特许者的指点和监视,以维护体系的声誉和一致笼统;

第四条 加盟者须遵守与特许运营权有关的一切资料的保密准绳,无论特许运营关系能否终止,除非失掉特许者的书面赞同,否则不得披露或容许相关人员披露任何该类信息;

第五条 按时支付加盟费、特许权运用费和其它应缴费用。

第四章 相关专业机构

第一条 本着诚信和公允的准绳行事,鼓舞客户严厉遵守本品德规范,无论客户能否为中国连锁运营协会会员。若客户的委托或要求违犯本品德规范,须立刻中止为该客户提供的效劳;

第二条 只接受自己可以胜任的委托业务;

第三条 坚持独立、客观立场,以确保所提意见的公允和专业水准;

第四条 须遵守保密准绳,在实行职责时期取得的一切资料,未经客户赞同,不得披露或容许他人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