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管理费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非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比较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关于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都不得扣除。
  此条属于条例新增规定,原内资、外资税法对此均未作直接规定。主要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法人所得税制度,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管理费,应按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不得再采用分摊管理费用的方式在税前扣除。
  而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由于企业内部营业机构属于企业组成部分,其相互支付的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利息由企业汇总纳税,对于这些内部业务往来的交易行为,均不作为收入和费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