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收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税收扣除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
  新税法及其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但是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必须是实际发生的,即为企业已经实际支付给其职工的那部分工资薪金支出,尚未支付的所谓应付工资薪金支出,不能在其未支付的这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只有等到实际发生后,才准予税前扣除。
  另外,工资薪金的发放对象是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也就是说,只有为企业提供特定劳务,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流入的员工,才能作为企业工资薪金的支付对象,企业因此而发生的支出是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是企业取得收入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工资薪金的表现形式包括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非现金形式的工资薪金也允许扣除,只不过应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换算成等额现金的形式予以税前扣除。工资薪金的种类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