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概念研究

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概念研究
   什么是文化产业?
文化产业是一个富于生成力的概念,也是一个引起广泛争议的概念。产业与工业在英语中是一个词即industry。作为当代社会、文化与经济生活中的一个影响广泛的关键词,文化产业有着非常丰富的内涵,其外延也在不断延伸。文化产业成为一个在历史中拓展变易的概念,一个多维度多层次的富于包容力的综合概念。
从总体上看,文化产业可区分为作为哲学政治观念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和作为经济制度、发展模式的操作性应用性文化产业两大部分。学院派的理论工作者主要关注观念形态的“理论-意识形态文化产业”研究;而社会经济实践操作者和研究者则更关注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联的应用文化产业的探索。
理论-意识形态的文化工业是一个哲学美学与政治文化的概念,有着法兰克福学派强烈的批判性否定性色彩。这一概念立足于西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点,对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意识形态进行了严肃的思考和揭露,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文化工业/文化产业” (Culture Industry)这一概念的明确的文字陈述是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霍克海默和阿多尔诺在1944年的《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中第一次提出的,此文后来收入《启蒙辩证法》一书。这一概念1990年代以前我国学界一直将之译为“文化工业”。西方有关这个题目的早期的学术论著,除了极个别的之外,大都倾向于追随阿多诺,把议题集中于文化商品为大众消费所带来的文化的和社会的负面影响上。
与学院派倾向于对文化产业所产生出来的产品内容进行政治意识形态批判分析不同,西方应用文化产业的理论和研究是直接从其文化产业的实践中总结和生发出来的,倾向于对文化产业的生产、流通、传播过程的探讨;学院派理论侧重于意识形态,而后者则侧重于经济运作;前者所使用的概念多为哲学、政治学、文学话语,而后者所用的概念多为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名词,如产业、版权


、节目、就业、管理、生产、传播、贸易、市场、份额等等。
当代世界文化产业概念内涵的转变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参与拟定政策的相关国家力量的推动。西方一些国家的政府部门往往从实用功能方面来理解“文化产业”的定义,从统计测算的数据出发来制定指导发展。 故而,他们关于文化产业的定位是与经济、就业等一系列的实际状况联系在一起的,而不是高头讲章,泛泛地把文化产业作为一个领域,去全面把握其动力和影响。即使要建立新的政策模式,对文化和艺术的理解也常被对二者的统计的经济价值的理解所代替。
作为社会经济实践操作的文化产业是一个总括性、包容性的综合概念。在英语中变成了复数(Cultural industries),它是以产业或产品对象的总的“文化”的性质作出的分类。从当代应用文化产业来看,文化产业具有一般产业所必备的某些属性。就其所提供产品的性质而言,文化产业可以被理解为向消费者提供精神产品或服务的行业;就其经济过程的性质而言,联合国将文化产业被定义为"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
文化产业与多种相关概念的重叠交叉
 源于不同的国家战略、地域特征、文化政策、主导趋向,今天世界的文化产业与许多新创立的概念相交叉。在总体上通用的文化产业总称之后,又有版权产业、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等主要概念,它与“文化经济”、“文化贸易”成为交叉关联概念,与体验产业、休闲产业、注意力经济有着密切联系。不同国家或地区鉴于自身优势和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提出不同的理念。如美国主要以版权产业作为总体理念,英国、澳大利亚等国主要推出创意产业概念,日本等国则十分重视“内容产业”的提法。
它与“文化经济”、“创意产业”、“内容产业”、“版权产业”、“休闲产业”、“体验产业”、“注意力经济”、“文化贸易”有着密切关联,又有各自不同的切入角度,显示了各自的区别。
文化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宏观总体概念,表明了文化产


业区别于一般文化的根本性质;它体现了当代文化与经济的相互交融,体现了文化的经济化和经济的文化化的当代趋势,表明了文化对于当代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它的歧义在于是文化渗透于经济——文化化的经济(经济是主词),还是经济化商品化的文化及其产品(文化是主词)。其实,它最主要的特征就在于经济与文化的相互交融。
创意产业是从创造者、策划者、设计者出发的理念,它强调创意者的个人创造力,同时又倾向于各国政策性的设计、规划和推动;
而内容产业则是从产品自身的内容出发考虑的理念,是知识经济浪潮中以网络高新技术、互联网与数字化为基础产生的理念,它关注当代数字类产品的文化内容;
版权产业是从知识内容、市场权益出发做出的分类理念,主要是美国(北美)采用的对总体文化产业的概括性表述,它高度关注知识产权的归属,与美国这个版权大国的国家利益有着密切的关联;
与创意产业高度关注创造者个人创造力不同,注意力经济、眼球产业依据当代媒介革命的巨大成果,更关注文化产业的当代传播方式,它的中介组织如广告等手段;
而体验产业与休闲产业则更突出了当代文化产业满足人们精神性、文化性、娱乐性、心理性需求的特质,更关注文化产品或文化商品的消费者、体验者与当代文化消费、文化体验的独特方式;
文化贸易则是文化经济链条上的相关环节,如果说文化产业直接关注产品的生产的话,文化贸易则关注文化产品的下游,关注与文化产品制造紧密连接的文化产品的流通、交易与销售领域。
搞清了以上不同概念的区别,我们再来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
研究文化产业可以从文化产业运作的全过程来进行,采用“价值生产链分析法”(Value Production Chain Analysis)。这种方法最初是由经济学家那里发展来的,由查尔斯?兰蒂(Charles Landry)引入对文化产业的解释,他提出了五个阶段的过程,包括:
一、开始:这表现了创造性过程本身。从知识产权的角度看


,创造性过程必然是与专利、版权和商标联系在一起的。
二、 创造性到形成产品:那些推动生产过程的角色――经理、生产商、编辑、设备供应商、电影和照片实验室、技师等。
三、 流通:文化产品如何被传播――代理商、发行人及各种参与促进流通的中间人。
四、 发送机构:发行的结构因素――剧院、电影院、书店、音乐厅、电视频道、博物馆、杂志。
五、 观众与接受:批评家的角色、市场营销和公开行业。(COMEDIA1991)
参照以上价值生产链分析法,文化产业关联概念之间产生了如下关系(见图 ) 例如,一部电视连续剧的产业链首先由开发了电视剧的创作者、导演、制作人开始,它们是创意人策划人,拥有知识产权;电视剧作为产品(节目)以其自身内容构成区别与其他作品的内容产品,其中也包括编辑、后期制作师,生产过程与管理的环节;接下来是产品的传播,广告推销商、促销人员和中介机构,通过电视台的物质基础结构(按次计费的广告、软广告)、报刊杂志等平面媒体,以及影迷会、见面会和辅助发行平台(网络-站点),广泛传播此一产品,赢得眼球与注意力。然后是这一产品的贸易,进入流通、交易与销售,由代理商、销售商经销;最后是到达终端客户,产品得到消费者、观赏者接受,进入文化内容的感受与体验。

  文化产业(广义 )
(一般的、总体的概念)
   文化经济                  版权产业
(知识、效益)

 

 

创意产业                  体验(休闲娱乐)产业(创造者、作者、艺术家、               (消费者、接受者、
策划家、设计者)                  感受者)

注意力(眼球)经济
(传播方式)

 

 


内容产业(产品自身、
节目)

 


文化贸易
(流通与交换,历史发展)      

什么是创意产业
当代文化创意产业的兴起源于创意产业这一创新理念的发现和发明。创意产业、创意经济(creative Industry Creative Economy)或译“创造性产业”,是一种在全球化的消费社会的背景中发展起来的,推崇创新、个人创造力、强


调文化艺术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的新兴的理念、思潮和经济实践。
早在1986年,著名经济学家罗默(P. Romer)就曾撰文指出,新创意会衍生出无穷的新产品、新市场和财富创造的新机会,所以新创意才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但作为一种国家产业政策和战略的创意产业理念的明确提出者是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1997年5月,英国首相布莱尔为振兴英国经济,提议并推动成立了创意产业特别工作小组。这个小组于1998年和2001年分别两次发布研究报告,分析英国创意产业的现状并提出发展战略;1998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首次对创意产业进行了定义,将创意产业界定为“源自个人创意、技巧及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根据这个定义,英国将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行业确认为创意产业。
近年来,欧洲 、美国 、澳大利亚和其它国家发布的报告和研究成果大大丰富和推进了关于创意部门和创意产业的新观点。这些报告中创意产业部门的范围包括:广告、表演艺术、广播媒体、博物馆、软件开发乃至交响乐。一些经济学家对创意产业进行了详细研究和调查,力图建立一门新的创意产业的文化经济学。文化经济理论家凯夫斯(Caves)对创意产业给出了以下定义:

创意产业提供我们宽泛地与文化的、艺术的或仅仅是娱乐的价值相联系的产品和服务。它们包括书刊出版,视觉艺术(绘画与雕刻),表演艺术(戏剧,歌剧,音乐会,舞蹈),录音制品,电影电视,甚至时尚、玩具和游戏。

凯夫斯力图描述和总结当代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在他看来,文化创意产业中的经济活动会全面影响当代文化商品的供、求关系及产品价格。无疑,创意产业的提出建立了一条在新的全球经济、技术与文化背景下,适应新的发展格局,把握新的核心要素,建构新的产业构成的通道。
另一位经济学家霍


金斯在《创意经济》(The Creative Economy)一书中,把创意产业界定为其产品都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内的经济部门。知识产权有四大类:专利、版权、商标和设计。每一类都有自己的法律实体和管理机构,每一类都产生于保护不同种类的创造性产品的愿望。每种法律的保护力量粗略地与我上述所列顺序相对应。霍金斯认为,知识产权法的每一形式都有庞大的工业与之相应,加在一起“这四种工业就组成了创造性产业和创造性经济” (Howkins,2001,xiii) 。在这个定义上,创意产业组成了资本主义经济中非常庞大的部门。有版权的产品(书籍、电影、音乐)带来的出口收入超过了像汽车、服装等制造业。正如霍金斯所说,“拥有主意的人开始变得比使用机器的人能量更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胜于那些拥有机器的人。”
托斯认为,“创意产业”这个词汇的含义包括音乐、戏剧、卡通、唱片、无线电、电视、建筑、软件设计、玩具、书籍、传统、旅游、广告、时装、工艺、摄影和电影,这些东西都是国民总产值或国际贸易平衡的一部分(Towse, 2002; UNESCO, 2002)。
许多英国专家与霍金斯的想法相同。英国1998年最大的单项出口为与辣妹(the Spice Girls)相关的产品。电影制作人大卫?普特曼(David Puttnam)在 1996年注意到,“英国的摇滚音乐家为平衡付款做出的贡献超过了钢铁工业” (引自Heartfield 2000,9) 。与此相似,在最近几年,享有专利的音乐一直在美国发行。创造性——被知识产权法所支持——成了一个大生意。文化娱乐服务业已经成为“第一世界”产业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这种内容方面的创造对英国和美国至关重要。

霍金斯为创意经济所下的定义有不少优点。它为确定一种给出的活动是否属于创意部门提供了一种有效而又一致的方式。创意产业依赖于知识产权的国家强力保护体系。通过界定创意部门,霍金斯避开了该职业的性质


是否有创造性这一潜在难题。对霍金斯来说,“印刷书籍和摆放舞台布景的人与作者、舞台上的表演者一样都只不过是创意经济的一部分”(Howkins 2001,xiv)霍金斯的定义将不同种类的创造性在同一个题目下放在了一起。

像在英国、欧洲、新加坡和马来西亚政府资助的信息技术创新所证明的那样,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文化产业与经济发展之间有许多交叉点。“创意产业”这一术语是这一发展战略的核心。创意产业在这个意义上被用来区分传统的受赞助的艺术部门和通过知识产权的产生和开发而具有创造财富的巨大潜能的文化产业。
创意产业是产业发展新阶段的产物
 
创意产业是文化产业发展到新阶段的产物。英国1980年代曾使用文化产业。在英国80年代,大伦敦政务院(GLC)第一次在引伸意义上使用“文化产业”一词,作为一种修辞手段或论战方法来强调两点。首先,国家资助体系之外的那些文化活动(GLC常常把它们等同于大众生产)和商业操作是财富和就业机会的重要创造者;其次, 人们所消费的全部文化商品,大多数(如电视、广播、电影、音乐、图书、广告、音乐会等)与公共资助体系无关的文化商品。GLC的文化战略包含了一条经济的市场的路线。试图把文化产业界定为 与艺术紧密联系的产业,将之叫作“艺术与文化产业”。一些研究者称之为“文化部门”,包括“传统的艺术部门和商业性文化活动”。另外一些专家将这些统称之为“文化产业”。GLC被撤销之后,“文化产业”在英国被其他一些城市接了过来。
1997年后,英国提出创意产业。力图把“文化产业部门”扩大到包括相关的制造业(如电子),把“原始生产”(包括传统的文化产业如广播媒体、音乐录制和电影)降低到整个部门从业人员的六分之一。原来作为文化产业的文化、媒体及体育部(DCMS)被叫作“创意产业”。
澳大利亚学者斯图亚特?坎宁安在其论文《从文化产业到创意产业:理论、产业和政策的涵义》中提出,区分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


这两个词汇具有理论意义,因为这种区分有助于进一步充实有关知识经济及其与文化和创造力的关系的本质问题的基本框架。同时,也必须有效地捕捉通常由这两个词汇所描述的产业的性质的变化,因为不同的政策体系是作为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的规则而发挥作用并支持着文化产业和创意产业。创意产业是一个相当新的学术、政策和和产业论述范畴。它可以捕捉到大量新经济企业的动态,这是诸如“艺术”、“媒体”和“文化产业”等词汇所无法做到的。西方许多学者注意到文化创意产业对优化现有产业结构的重要作用。奥康纳认为,“可以断言,地方和区域战略后10年的任务是找到一种可以把文化产业于更广泛的制造业部门联系起来的方式,创造性、风险、创新和信息、知识与文化在全球经济中将具有核心作用。”

文化创意产业的性质与基本特点

“创意产业”这一新术语的出现当然有其自身的背景和语境。新术语、新行业的出现往往意味着对旧术语旧行业的反思与批评。反映了对旧行业的理论范式、现有机制、政策趋向和实际运作的调整或反拨。创意产业的兴起一方面是对现有产业的机制、政策和运作的总结,另一方面也是对其缺乏创造性的批评。
那么创意产业是什么样性质的产业呢?
创意产业的关联要素主要包括:
文化艺术创意,与传统的文化艺术工艺品相关,其主导趋向是使创意市场化产业化;
数字高科技创意,与新兴的产业门类相关,其主导趋向是科技的文化化,走向内容产业市场;
工业技术设计创意,与制造业各产业门类相关,其主导趋向是二、三产的融合提升,增加高附加值。
从产业的定位来看:
1.创意产业不再简单的囿于过去的传统文化产业,它是适应新的产业形态而出现的创新概念,是对新形态的概括、总结和发展。英国提出的13类创意产业部类,主要包括新生的产业类别,如动漫、游戏、数字艺术、甚至软件设计、手机增值文化产品,也包括虽然仍然沿用过去的电影、电视、服装设计,但内涵已大大变化,已经是数字电影数字电视


设计。
2.创意产业的根本观念是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这种越界主要是面对第二产业的升级调整,第三产业即服务业的细分,打破二、三产业的原有界限,通过越界,寻找提升第二产业,融合二、三产业的新的增长点,二产要三产化,要创意化,高端化,增值服务化,以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在全社会推动创造性发展,来促进社会机制的改革创新。需要特别注意到是,创意产业一方面是在过去总体的文化产业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产业概念,另一方面又是不同于过去文化产业的新的产业形态。创意产业往往是在制造业充分发展,服务业不断壮大基础上形成的,是第二、第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结果。创意产业中既有设计、研发、制造等生产活动领域的内容,也有传统三产中的一般服务业,更有艺术、文化、信息、休闲、娱乐等精神心理性服务活动的内容,是城市经济和产业融合发展的新载体,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意产业的根本观念是通过“越界”促成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重组与合作。在总体服务业的业态中,通过越界,寻找提升和融合制造业的新的增长点,开拓艺术型、精神型、知识型、心理型、休闲型、体验型、娱乐型的新的产业增长模态,培育新的文化消费市场,涵养新一代创意消费群体,以推动文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并且通过在全社会推动创造性发展,来促进社会机制的改革创新。
3.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产业都需要创造性,那为什么还要提出创意产业呢?在一些传统的行业或领域中,创造性只是一种附属品而不具有产品的核心地位。同时这种创造性或创意还是指相当普泛化的一般概念,如过去我们熟悉的特指艺术创作中的艺术家的独创性。而按照后标准化时代的创意理念,创意或创造性成了特指的市场趋向的产业方式的核心。也就是说,二产制造业卖产品、卖机器,创意产业卖设计,卖理念,卖精神,卖心理享受,卖增值服务。这样,创意就成了当代产业组构中的一种特殊的设置,它决定了产业的性质,并由此决定


了产业的管理与操作。
4.二产的发展靠机器、厂房、资源和劳动力,创意产业不同于制造业的汗水产业、劳动力密集产业,创意产业的发展靠创意阶层,靠创意群体的高文化、高技术、高管理,新经济的 “杂交”优势。特别是创意阶层中最富创造性的高端创意人才。据统计,现代财富的创造更多集中在一些最优秀的创意人才上,如比尔?盖茨,如陈天桥。
5.从产业运作模式上看,创意产业的发展更加动态化,它是市场经济运行的高端方式,更加远离过去的计划经济方式,更多地依靠市场和消费自身的推动,同时又不断地设计市场,策划市场,涵养市场,激发市场。也就是说,在当下的全球化消费时代,市场的全球性,传播的全球性,需求的精神化、心理化、个性化、独特化,消费的时尚化、浪潮化,使得创意作为产业,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固化的稳态工业发展模式:常规结构,常规模式,常规营销,常规消费;而代之以不断变动的创意策划,创意设计,创意营销,创意消费。它在不断关注市场中,创造消费惯例、涵养消费人群、引导消费时尚潮流。它不断在创意中寻找热点、利润和机会,以一种动态的平衡模式替代或提升过去的稳态工业发展模式。因此,它高度依赖策划,依赖人才,依赖变化,眼睛每时每刻盯着市场哪怕微小的变动,捕捉机会,放大机会,展开新一轮竞争。它的活力在于每个企业都有机会也有风险,每个企业都要面对竞争也面对失败,每个企业都要殚精竭虑面对生存挑战。这就是创意社会的主旋律和大逻辑。
创意理论、创意经济的产业浪潮绝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其来有自。其先驱是著名德国经济史及经济思想家熊彼得(Joseph Alois Schumpeter,1883-1950),早在1912年,他就明确指出,现代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不是资本和劳动力,而是创新,而创新的关键就是知识和信息的生产、传播、使用。在他逝世40多年后,他当年率先创用的“创造性破坏”、“创新”以及“企业家精神”等三个关键词,已成了美国、甚至


全球主流经济论述中的重要核心概念,被麦肯锡顾问公司的两位经济学家发扬光大,写成著作《创造性破坏──市场攻击者与长青企业的竞争》,对观察当代企业流变具有十分重要的帮助。
熊彼得创始的创造性破坏或创意破坏性技术是指那些能够让更多的人享受到这种技术所带来的好处,而破坏了既有技术的根基的技术。例如,电话的产生就是一个创意破坏性的技术,它破坏了原有的电报技术。现在,许多的大公司常常是基于理性的经营方式来决定自己的产品政策,这样那些在短期之内经不起考验的产品就不会得到推广,创意破坏性技术就难以产生。但是实践表明,创意破坏性技术能够为公司赢得市场,而对创意破坏性技术的搁置往往造成既有市场的丧失。
出身哈佛的美国联储主席葛林斯潘经常把熊彼得的名字和观念挂在嘴上。他曾说:“美国的经济,比起其它国家更明显的反映出从前哈佛著名教授熊彼得所谓的创造性破坏,它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新兴的科技赶走了老科技,当使用老科技的生产设备变得陈旧,金融市场即会支持使用新科技的生产方式……,这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已明显地在加速,伴随着这种扩大的创新,也反映在资本由老科技往新科技的移动上”。这种“创造性破坏”被认为就是“新经济”得以发展的动力。公司之间的竞争总是围绕创造新的产品和服务展开的,而这个过程是永无止境的,这就会不间断地推动生产力的改革或完善。
另外一种更具实践意义的创意产业的观念将创意产业与雇佣人员数量的平均值和标准差联系起来。如美国密苏里州经济研究与信息中心发布的“创意与经济:密苏里州创意产业的经济影响的评估报告”就将创意(业)产业这样表述:

创意产业是指雇佣大量艺术、传媒、体育从业人员的产业。产业对艺术的依赖度是通过计算下列工作产业内所占的比例确定,这些工作属于“艺术、设计、体育和传媒行业”类。分类是根据联邦政府所制定的“职业分类标准”进行的。任何产业只要其艺术相关的职业比行业艺术雇员平均值高至少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