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音像店应具有的条件
1.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单位或许团体央求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业务,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有批发、出租单位的称号或许团体的运营字号;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固定的运营场所,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方案单列市郊区内营业的,营业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
(四)有顺应业务范围和规模需求的注册资本;
(五)有顺应业务范围需求的专职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2.央求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单位或团体央求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业务,报所在地县级中央人民政府文明行政部门审批。文明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央求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同意或许不同意的决议。同意的,发给《音像制品运营容许证》央求人应当持《音像制品运营容许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依法支付营业执照;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音像制品批发、批发、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业务的团体应当将《音像制品运营容许证》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清楚位置。
4.音像制品批发、出租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业务的团体应当从音像出版、批发单位进货运营。
5.音像制品批发、批发、出租运营单位和从事音像制品批发、出租业务的团体,不得运营下列音像制品:
(一)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和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
(二)未经文明部同意出口的音像制品;
(三)供研讨、教学参考或许用于展览、展现的出口音像制品;
(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