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09年教师资格考试

常州09年教师资格考试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法定的职业许可制度。其法律依据为《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中国公民从事教师职业的法定前提条件。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治教,依法管理教师队伍的法律手段,是新时期我国教师队伍建设的重大举措和制度创新。实施教师资格制度后,中国公民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并经聘用后,才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有利于把住教师队伍的入口关,有利于吸引社会上优秀人才从教,有利于教师专业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使教师的任用实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有利于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根据《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苏教办师〔2008〕33号)精神,现将常州市2009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实施步骤
  1.发布信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08年11月30日前,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教师资格认定的报名、申请、咨询等有关事项。
  2.报名与咨询。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08年12月5日至12月7日面向社会开展咨询活动,组织报名工作。
  3.教育学心理学补修与考试。教育学心理学考试时间为2009年2月28日。各辖市(含武进区)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由各辖市(区)考办负责;各辖区(不含武进区)的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由常州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负责。
  4.普通话等级测试。凡没有二级乙等(语文专业须二级甲等)以上普通话测试证书的申请人员,须到普通话测试站参加普通话等级培训、测试,具体报名要求见“常州市2009年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参加普
通话等级测试的通告”。
  5.体格检查。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按有关规定及时确定体检医院,并于2009年3月底组织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的和不需要参加教育学心理学考试的申请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6.受理申请。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于2009年4月9日-4月11日受理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在严格审查申请人材料的基础上,做好材料的登记、编号和信息输入等工作。
  7.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2009年4月25日-26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有关规定,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在学期间缺少教育教学实习环节、脱离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五年、专业不对口的师范类毕业生,非师范类毕业生)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进行测试。
  8.资格认定。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职责权限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材料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符合教师资格条件的认定结论,将结论通知申请人。
  9.向经认定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二、申请对象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中国公民(含2009年应届大中专毕业生),且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为常州市。
  三、申请种类及学历要求
  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四、注意事项
  1.申请认定高级中学
、中等职业学校(含实习指导教师)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常州市教师培训中心(清凉路50弄11号)咨询、报名,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在常单位工作证明)、1张1寸近期正面照片、毕业证书(在常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需带学生证、身份证和学校出具的成绩证明单。外地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增带在常有关单位的录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2)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依据苏价费〔2007〕210号、苏财综〔2007〕41号规定收取教育教学素质和能力测试费150元/人(在职中小学教师免收考试费和能力测试费,2003年及以后中小学在编在岗的非师范类毕业生除外)。教育学、心理学两门考试费32元/人/门由市考办收取,考试费在报名时收取,能力测试费在4月份受理材料时收取。
  (3)咨询报名时间共3天,每天8:30~11:30、13:30~17:00,咨询电话:85681336,85681338。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咨询、报名(具体地点由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公布)。
  3.在编在职的教师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由所在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提供相关证明,格式见附件。
  4.在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过程中,有作弊、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等文件规定,依法予以取消教师资格、3—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教师资格、行政处罚直至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5.国家和省有关教师资格认定的法规和文件参见江苏教育网(www.ec.js.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