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和劳动鉴定

工伤保险和劳动鉴定
一、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等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工伤保险实行属地原则。

二、工伤事故的报告及认定。

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15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三、劳动鉴定和工伤评残。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实行工伤医疗期,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期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者需要延长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治疗期间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并按规定领取工伤津贴。工伤津贴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

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作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至75%;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18个月至24个月工资。被鉴定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工作,并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6至16个月工资。伤残程度被评为7至10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

本人另行择业,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25至10个月的工资。

在未实行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之前,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所需的费用由各企业按规定标准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