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租房装修,退租后装修费怎么分担

    义乌的马女士来电:“2004年底,我将一套两居室房屋租给一对来义乌工作的小张夫妇使用,房屋租赁合同注明租期为两年。经过我同意,他们入住后将房屋进行了装修。上个月他们说要回家乡工作,与我协商房屋退租。协商后,我与他们解除了房屋租赁合同。但他们同时提出,当初房屋装修投资了7000元,现在应由我补偿费用4000元。请问这合理吗?”

法律界人士答复:《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23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以下是新增加的关于有益费用的规定,主要目的是在不损害出租人利益的前提下,便于承租人行使租赁权,方便承租人的生活或经营。所谓有益费用,是指由承租人支出的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的费用。根据我国合同法律规定,构成有益费用,必须具有以下条件:一、承租人所进行的改善或增设行为必须经出租人同意。二、此项费用是用于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果仅仅是维持租赁物必要的使用状态所支出的费用为必要费用,并不是有益费用。三、此项费用支出使租赁物的价值增加。

对于有益费用,《合同法》没有规定承租人费用返还请求权。因此,承租人对租赁物进行的改善或者增设的他物,在租赁合同期满后,全部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无需对承租人进行返还或者支付相应的代价。

本案中,承租人小张夫妇对租赁房屋的装修费用7000元应属有益费用,而不是维修费用。因而小张夫妇无权要求马女士补偿其装修费用4000元。同时,小张夫妇装修房屋是经出租人马女士同意的,因而马女士也无权要求小张夫妇对房屋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