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的若干思考

如何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的若干思考
摘  要: 专利侵权案件一直是专利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自我庭建庭以来虽然审结侵犯专利权纠纷案159件,但其中判决的只有32件,仅占审结案件的20%,而裁定中止审理的却有50件,占31%,远远超出了判决结案量。由于种种原因,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都要漫长,经过中止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在四年以上。很多权利人或因无力进行长期诉讼,或因已失去竞争时机,或因取证困难等其他原因,主动撤回了起诉。由此可见,能够得到实体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并不多,专利权人的权利并末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何缩短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周期,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结合我庭几年来的审判经验谈几点体会。
 
 
  专利侵权案件一直是专利纠纷案件的主要类型。自我庭建庭以来虽然审结侵犯专利权纠纷案159件,但其中判决的只有32件,仅占审结案件的20%,而裁定中止审理的却有50件,占31%,远远超出了判决结案量。由于种种原因,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相对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都要漫长,经过中止审理的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在四年以上。很多权利人或因无力进行长期诉讼,或因已失去竞争时机,或因取证困难等其他原因,主动撤回了起诉。由此可见,能够得到实体处理的专利侵权案件并不多,专利权人的权利并末得到充分的保护。如何缩短专利侵权诉讼的审理周期,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专利审判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此问题结合我庭几年来的审判经验谈几点体会。
  一、影响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的几个因素

  (一)被告请求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

  我院中止审理的50件专利侵权案件中,除个别案件系因专利权属产生争议外,几乎90%以上是因被告向专利局或专利复市委提出撤销专利或无效宣告请求而中止审理的。目前,我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


计专利权的案件,绝大多数被告均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了无效或撤销请求,故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纠纷,基本上经过中止审理的过程。由于专利局和复审委员会的人员不足及案件数量大的原因,往往一件撤销或无效案件要经过两年、三年甚至更长时间的审理,尤其是发明专利,往往还要经过两级行政诉讼程序,所需时间更难以预料。所以必然导致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

  (二)中止审理造成审理困难。

  中止审理不仅造成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而且会造成日后恢复审理的种种困难。由于恢复专利侵权案的审理是在数年之后,且不谈被告是否还存在的问题,单是取证工作就非常困难。案件涉及的标的物已不存在,知情人已经调离,帐目残缺不全等因素,都会造成审理不便,更加延误了案件的审理。如我庭审理的潘代明诉北京巴布科克·威尔科克斯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于1989年受理,因所涉及的专利权属产生争议于1990年中止诉讼。在权属纠纷解决后,于1995年恢复审理。此时已事隔五年,原告指控的被告侵权产品已不存在,这无疑给侵权判定带来极大的困难,导致本案在今年才审结。所以中止审理造成的延误审理的后果是双重的,这一点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

  (三)专利侵权案件多涉及复杂的专业技术问题。

  由于多数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均涉及比较复杂的物理,生物、机械、化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而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又未进行过相应专业的系统培训,对于技术方案的理解和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技术对比都要受到技术难题的限制,故而导致遇有复杂技术问题的专利侵权案件时,审判人员首先要花费很长时间学习和理解相应的专业技术,而后才能进入案件的审理,必然影响案件的审理进程。而鉴于此产生的畏难情绪又促使审判人员在大量案件积压的情况下,总是选择相对容易的案件先行处理,这又人为地延误了复杂案件的审理。

  (四)侵权赔偿额难以确定。

  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专利权


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润或者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数额的方法,但司法实践中,这些方法仍有难以适用之处。

  1 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一节,就因存在下列情况而无法确定:(1)因市场需求量大,其利润并末因侵权而减少;(2)侵权者并非所诉被告一家;(3)专利产品销量虽有下降,但并不能证明系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4)专利权人自己并未实施其专利;(5)其他情况。

  2,对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一节,也因存在下列情况而无法确定:(1)无获利;(2)侵权人拒绝提供其获利情况或虽然提供,但不能反映其真实获利情况;(3)专利技术仅为某产品的一部分;(4)其他情况。

  而对于合理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更因涉及专利未曾许可过或无可参照而难以确定。所以,遇有此类案件,在适用司法解释计算赔偿额时便遇到了困难,审判人员往往绞尽脑汁亦很难确定适当的数额,导致案件的久拖不决。

  (五)审判人员对专利法规的熟练掌握程度和审理经验不足。

  虽然审判人员多系统学习过专利法规,但面临纷繁复杂的专利侵权案件,经常发现原本认为很简单的法条,在运用起来时并非得心应手,总是与案件的具体情况有差别。而审判人员在适用法律规定分析一些具体问题时,很可能产生不同的认识,这种不同有些是基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有些则完全是审判人员对法规理解熟练程度和深度造成。对法规的不熟悉和理解的差异也归结于审理经验的匮乏。虽然我庭审理了大量的专利侵权案件,但实体判决的毕竟所占份额很小,审判人员尚未摸索出成型的审判经验和规律,这也是造成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一个因素。

  二、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的几点做法

  (一)被告请求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必然造成案件审理周期的延长,为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我院在处理专利侵权案件中,除法


律规定必须中止审理的案件外,在遇有被告反诉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以充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兼顾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为原则,视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案件的审理:

  1 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向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并被受理的,中止审理;

  2 对于发明专利,被告向专利局或专利复审委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并被受理的,或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在法定答辩期之后向专利局或专利复市委提出撤销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申请并被受理的,先就无效的可能性进行审理。若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可能被宣告无效的,中止审理: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不中止审理。

  3 对于有可靠证据证明原告的专利技术方案在申请人以前已公开,丧失新颖性,必然被无效的,不中止诉讼,直接认定被告不侵犯原告的专利权。

  (二)中止审理前,做好必要的取证和保全工作。

  对于法律规定和合议庭认为应当中止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止审理,但中止审理前必须做好必要的取证和保全工作。被告提出撤销或无效请求的目的,很多是为拖延诉讼,以便于自己抽逃资金,转产过渡甚至销毁侵权证据。如果不采取适当措施,必然会造成日后恢复审理困难。所以,我庭在中止案件审理前,对于已向原告阐明保全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的情况下,原告仍明确坚持提出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申请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均予准许,为日后的审理工作奠定基础。对于案件涉及大型设备,无法提交的,及时进行勘验,将产品的技术特征记录在案,以备对比使用。对于涉及方法发明的案件,视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现场勘验,记录工艺流程。总之,审判人员应考虑到中止诉讼可能为案件审理带来的种种困难,并力争在中止诉讼前,尽可能通过自己的工作减少这些困难,便于日后的审理。

  (三)依据保护在先专利的原则,正确处理重


复授权的专利侵权案件。

  对于重复授权的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过去曾作出过要求原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被告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处理方法。此种方法理论依据是:只要授予了专利权,就应受到法律保护。所以,过去的做法是比较保守的,待被告专利权被无效后再认定侵权。但经过几年的审判实践后,我们发现,过去的处理方法不仅对原告极为不利,使原告对法院失去了信心,影响了法院的威信,而且与专利保护的基本原则相悖。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于相同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所以,同一发明,法律只保护申请在先的专利。而重复授权是目前专利制度难以避免的情形。虽然法院不能确定专利权的效力,但完全可以依据专利法的规定保护在先专利权人的利益。如我院审理的黄钟生诉北京农垦橡胶厂专利侵权案件,虽然被告以实施的是第三人的专利技术作为抗辩理由,但经审理,合议庭认为,第三人的专利与黄钟生的专利属同一技术方案,且第三人的专利申请日在黄钟生的专利申请日之后,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并依法作出了侵权认定。此种对于重复授权的案件不中止审理而迳行判决的处理方法,不仅大大缩短了审理周期,而且符合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切实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

  我庭过去审理的一些专利侵权案件,无论当事人还是其代理人,都于专利法规不甚熟悉,不能明确其指控被告侵权的事实和理由,只能由法官自行进行技术对比,作出判断,很难保证案件质量。审判方式改革后,我庭注重强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由当事人对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征的对比情况详细说明,法官只是凭借其所掌握的认定侵权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作出侵权与否的判定。这样,对于技术问题,通过当事人的讲解和意见陈述,就可以了解专利技术的基本内容,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于法律问题,由于当事人的意见总是针锋相对


的,使法官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考虑得更为全面。如果不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仅靠个人的知识和对法律的理解确定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技术对比乃至侵权判定问题,不仅无法及时审结案件,而且亦难以保证案件的质量。所以,作为法官,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是非常重要的。

  (五)利用技术鉴定和专家咨询等方式解决技术难题。

  遇有复杂技术问题的专利侵权案件,利用技术鉴定和专家咨询的方式予以解决,使法官工作的重点放在法律认识上,而非技术对比上。虽然技术鉴定需要一定的时间,但与法官自行完成此工作相比(很多是法官能力所不及的),仍是一个节省时间、客观准确的办法。

  (六)加强审判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优化合议庭组合。

  审判人员业务素质的高低是案件能否及时、公正处理的因素之一。针对专利侵权案件技术性强、涉及面广的特点,我庭为适应审判工作需要,在合理配制合议庭成员、全面提高审判人员素质,重点培养专利审判法官方面作出了有益尝试。

  1 吸收具有理工专业知识的双学士毕业生从事专利审判工作,发挥他们知识面广、懂技术的优势,为审判工作服务。

  2 相对固定合议庭的人员组合,在注重新老搭配、优势互补的同时,亦为年轻的法官提供锻炼的机会。有意识地培养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为他们提供积累经验的机会,从而逐步向专利审判的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3 为审判人员提供各种学习、交流的机会,提高他们的审判水平。在过去两年内,我庭与专利复市委达成了互派人员交流、学习的共识,并已选派三名同志赴专利局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交流,现他们在专利方面的业务水平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并已在审判实践中发挥了作用。专利复市委亦选派了两名审查员到我庭交流,为我庭专利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宝贵意见。此种交流,不仅扩大了审判人员的知识面,提高了他们的业务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在保证案件的审理进度和


正确程度方面起到了作用。

  4 注重提高审判人员的调研水平,不断总结审判经验。遇有典型案件市结后,庭领导便将案例的撰写工作布置给合议庭成员,并限期完成,逐步培养审判人员自觉、主动提高业务水平、总结审判经验的习惯。到目前为止,我庭审判人员已发表案例、论文近200篇,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5 选派人员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和研讨,学习兄弟法院的审判经验,把握审判动态,做好专利审判工作。

  三、关于缩短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的几点建议

  (一)关于对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案件是否因被告反诉专利权无效而中止审理的司法解释的修改建议。

  目前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侵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无效请求的,应当中止诉讼。此规定的目的在于避免请求人故意拖延诉讼,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这一规定亦有消极影响,即只要被告在法定答辩期内提出无效请求就必须中止诉讼,而不论此请求可能产生的后果如何。很多被告利用此规定反而更易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所以,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应以被告于何时提出无效请求作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因素,而应由法院对无效的可能性进行判断后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裁定。对于某些涉及合同关系的专利侵权案件,就更不应中止审理。如我庭审理的李拯诉佳仁公司侵犯专利权案,经审理后发现,被告实施原告专利的行为是得到了原告的许可的,那么无论原告的专利有否被无效的可能,都不影响侵权的判定。而如果被告在法定答辩期提出无效请求,按照现有规定必然要中止诉讼。这种不必要的中止,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实际上于原、被告双方都无益处。所以,目前关于中止申理的规定也是造成专利侵权案件审理周期过长的因素之一,同时未能避免侵权人拖延诉讼,反而给其可乘之机,应当予以修改。

  (二)确立法定赔偿额制度。

  确定法定赔偿额,可以使审判人员在无法适用前述三


种计算赔偿额方法时,迅速确定赔偿数额,加快市理进程。法定赔偿额可参照目前市场上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确定一定范围。在具体适用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所涉及的专利种类、应用范围、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造成的损害后果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额范围内酌情确定。确立法定赔偿额制度,是对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的有益补充和完善,对于缩短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侵权行为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