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程序2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商标申请书件齐备:商标注册申请书需加盖申请人章戳。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商标代理委托书并加盖代理人章戳;直接办理的还需提供: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盖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章截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的介绍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申请书件填写规范,如需改动,需加盖章截或签名;
   三、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
   四、申请人用药品、卷烟或报刊、杂志商标注册,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五、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须提供肖像权人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六、办理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还需提供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的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商标注册申请

   一、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即进入实质审查程序;若不符合形式审查,商标局将向代理人或申请人发送补正通知或不予受理通知,基本予受理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补正合格后进入实质审查程序。
   二、商标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即进入初步审定公告程序;若不能通过实质审查,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或要求修正,修正合格后再进入初步审定公告。
   三、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无人提出异议或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进入核准注册公告程序和发证程序;若裁定异议成立,商标局将驳回商标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补正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书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申请书基本符合规定,但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的,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将通知代理人或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并在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补正并连同该通知一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申请号;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不予保留。

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程序

   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收件后,经审查,商标申请手续不齐备或未按规定填申请书件。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商标局将予以退回的,申请日


期、申请号不予保留;如需重新申请,补齐有关手续后再行申报。如代理人或中请人自行更换了盖有商标局骑缝章的商标图样,该申请书失效,如需继续申请,应重新办理手续,并交纳费用。

商标注册申请审查修正程序

   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指商标、商品或服务内容)可以修改后通过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指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注册。国内申请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必须以首先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初步审定或者申请已被受理为基础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我国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场所;
   二、在我国有住所;
   三、拥有我国国籍。
   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商标局办理,也可以直接或委托代理组织到国际局办理。
   国际注册并不能产生专用权,只有当商标注册人申请并获准在某个成员国得到保护。该国际注册商标才能在该国享有同本国注册商标相同的权利。

提供优先权证明

   优先权指在巴黎公约成员国中,某一申请人向两个以上国家分别提出同一商标注册申请,相隔时间若不超过六个月,可用第一次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申请的日期以取得优先申请的权利。如我国某一申请人于1998年1月1日向中国商标局提出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继而又于1998年7月1日前向外国商标主管机关就同一商标提出国际注册申请,那么这个申请人便可要求优先权,以第一次的1998年1月1日的申请日期作为第二次的申请日期。

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申请

   集体商标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用以表明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属于一组织。申办集体商标除报送一般商标必备的申请书件外


,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以及该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
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检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 而由其以外的人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上,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及其他特定品质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办理证明商标除应提供上述集体商标所需材料外,还应提供由有关部门出具的说明申请人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品质具备检测和监督能力证明文件。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或者国际性的文件、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徽记和吉祥物等标志。申请特殊标志登记,除申请书外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国务院批准举办该社会活动的文件或批示;
   二、准许他人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条件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文件。

商标异议申请

   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著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标的异议期为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商标异议人须交送《商标异议书》,在异议书中要将被异议商标的申请人、商品类别、商标刊登初审公告的日期、公告期号和初审号填写清楚。反之,当别人对自已商标注册提出异议时,被异议人可以在期限内作出答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