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模式别钻法律空子

之所以不请小偷和强盗参与修改《刑法》,是因为不希望他们找到法律漏洞。现实中许多企业家往往认为自己比小偷和强盗聪明,不仅能够寻找到法律漏洞,还能够在商业模式中利用

之所以不请小偷和强盗参与修改《刑法》,是因为不希望他们找到法律漏洞。现实中许多企业家往往认为自己比小偷和强盗聪明,不仅能够寻找到法律漏洞,还能够在商业模式中利用这些漏洞完成财富积累。寻找法律漏洞的人往往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果就是作茧自缚。

案例:

认识周正毅的人都认为他是个有“头脑”的人,他一边结交达官显贵,一边寻找着打开财富大门的秘籍,直到他发现房地产市场不仅可以迅速积累财富,而且当时的政策存在许多漏洞,于是周正毅在上海大举进军房地产市场。

下面我们从周正毅的发展路径,以及两次犯罪经历分析一下商业模式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个人情况:

周正毅,46岁,1961年出生于上海杨浦区;初中毕业后顶替父亲在原上海锅炉厂工作,不久离开该厂;70年代后期,周正毅开始在上海淮海路倒卖外汇,继而开了第一个馄饨店;80年代中后期,周正毅以读书的名义去日本;1994年,周正毅与毛玉萍共同开设了“阿毛炖品”;2001年,周正毅成为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

家庭背景:

父亲:原上海锅炉厂生产计划科科长。

母亲:原上海锅炉厂工人。

主要公司:

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凯系鼎盛时期曾拥有英雄股份、海鸟发展、上海商贸、上海地产四家上市公司。

工作表现:

熟悉周正毅的人都认为:周正毅很勤奋,每天工作至少在12小时以上……

商业成就:

1.2000年,周正毅名列《福布斯》大陆富豪榜第94位;

2.2001年,周正毅名列《福布斯》大陆富豪榜第41位;

3.2002年,周正毅名列《福布斯》大陆富豪榜第11位。

原始积累:

“阿毛炖品”当时每年可以为周正毅和毛玉萍带来1000万元的利润。这是外界比较认可的周正毅赚到的“第一桶金”。

第一次犯罪记录:

1998年10月至2000年9月间,周正毅采用将虚增的7亿余元资本公积金转为实收资本的手法,使用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把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从人民币1亿元增至8亿元,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7亿元。

1999年6月至2003年5月间,周正毅指使他人通过融资方式,集中巨额资金,连续买卖或者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徐州工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流通股,持股量最高时占这一股票流通股的95.93%,导致这一股票价格上涨402%的异常波动,从中非法获利。

2003年9月5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正毅,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和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被上海市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4年5月19日、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2004年6月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正毅以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

2006年5月,周正毅第一次刑满释放。

第二次涉案记录:

2007年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以周正毅涉嫌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再次逮捕了周正毅。

敏感路径:

周正毅起家的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成于1998年10月,当时大股东是上海农业投资公司;2001年底,这家初始注册资本为1亿元的农凯集团账面资产总额已经上升至23.25亿元,净资产为7.57亿元;此时的周正毅已经取代了国有企业上海农业投资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地位。至此,周正毅正式开始了他的资本扩张之路。

案例点评:

从表面上看周正毅第一次犯罪是因为虚报注册资本、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第二次被捕是因为涉嫌行贿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是,周正毅这两次犯罪的共同点都是:在商业运作中钻法律的漏洞。

周正毅之所以能够取得令人羡慕的商业成就,这和他的聪明勤奋是紧密相关的。也正是因为周正毅“聪明”,才会发现诸多领域中的政策漏洞,他在商业模式中充分利用这些漏洞迅速完成了财富的积累。

周正毅靠钻法律漏洞完成了财富积累,同时也试图通过达官显贵用财富堵住这些法律漏洞,正是周正毅这些聪明反被聪明误的想法造成了周正毅最终的彻底失败。

特别提示:

之所以不请小偷和强盗参与修改《刑法》,是因为不希望他们找到法律漏洞。现实中许多企业家往往认为自己比小偷和强盗聪明,不仅能够寻找到法律漏洞,还能够在商业模式中利用这些漏洞完成财富积累。寻找法律漏洞的人往往都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聪明反被聪明误的结果就是作茧自缚。

唐朝锐评:

许多人都试图找到打开财富大门的秘籍,于是一些人放弃了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自己单独制定了符合自己需要的游戏规则,实际上“我定规则我就赢”的想法就是铤而走险。

上一节我们主要探讨了“原罪”的定义,如何避免产生“原罪”,以及如何看待“原罪”。现在我们主要讨论一下“商业模式不能钻法律的漏洞”。

由于中央加强了对经济领域内犯罪的打击力度,随着一些曾经叱咤风云的商界精英锒铛入狱,越来越多的企业家已经把依法行事当成商业模式中一个重要的标准。但是也有这么一类型的企业家,他们的标准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合法的。

行贿和受贿都是法律禁止的,但是一些人还是能够通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将其变为合法的。这个逻辑关系就是:我没有采用法律明令禁止的形式,说明我的行为没有违法。尤其在现实的商界中,这种案例已经成为一个发展的趋势,对这些人来说,只要双方获得利益的过程和手段是法律没有禁止的,这些收入就是合法收入,这就是典型的钻法律的漏洞。

这种思想在政治层面上叫“机会主义”,在商界上叫“投机商”,准确地说,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都在效仿这种发展模式。“机会主义”思维模式在政治上直接反映出的是一个人的政治品格,这些人所钻的漏洞是看准一个人发展前途和嗜好之后,直接投其所好,试图通过这种模式换取自己所需要的,这种人往往因为“ 站错队”而成为牺牲品。

在商界上,这种“投机商”还停留在依靠“术”来获得财富积累的层面上,他们恰恰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道”才是成功的先决因素。一个试图依靠战术来获得成功的军队是愚蠢的,因为只有在战略正确的前提下,依靠正确的战术才能取得成功,战术是无法调整战略错误的。

一个喜欢钻法律漏洞的商人,只是在现有规则的缝隙中寻求发展空间,即使这个空间再大,其终究也只是个缝隙。钻法律漏洞的商人不配称为“企业家 ”,因为法律是强制遵守的社会最低标准,如果你在这个最低层次的道德范畴里还要寻找漏洞的话,你怎么可能成为“家”呢?“家”通常是指“大家”,而“大家 ”就需要有大智慧,什么是“大智慧”?有大德行者--大智慧也,大智慧者是以道德为规范的前提下运筹帷幄、决胜千里。

大智慧者从不钻法律漏洞,这些人取得大成就,直接原因就是其商业模式是在法律和道德双重标准下的进行的。而钻法律漏洞者即使短暂地获得一些积累,也免不了被“秋后算账”。而“算账”的形式除了法律外,还有道义上的清算,正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

这一章节我们说明了一个重要问题:不能养成钻空子的思维模式,不能靠钻营获得财富,商业模式中更不能试图钻法律的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