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制度

 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控制企业的发票管理工作,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发票购买、发放、使用、缴回的专用登记簿。购买发票及时在登记簿上登记,已备查录。 第三条  对于已购入的各类发票,应该加强管理、健全制度、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四条  禁止转借发票、禁止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禁止擅自拆本使用发票。丢失发票的,必须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情况,并由企业出面向税务机关登记备案。
第五条  开具发票时要按国家规定实事求是填开,发票各联以复写纸套写,内容摘要真实,数量相符,大小写金额相符,注明日期,必须加盖公章及填开人印章。
第六条  凡作废的发票要收齐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并与存根一起妥善保存。
 第七条  使用后的发票要按照发生的时间顺序妥善保管。
第八条  公司财务经理应定期对各企业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九条  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视其情节轻重,对责任个人进行相应的处罚。 一、 不按本办法规定保管、使用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二、 转借、转让、涂改发票以及在填制发票时弄虚作假的,扣责任人10元。 三、 丢失发票后未及时向企业领导报告的,扣责任人10元。 四、 未经批准,擅自拆本使用,销毁发票的,扣责任人10元。 五、 倒卖、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已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