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主要包括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等内容

近年来,公众对于电信、铁路、电力、民航、金融等行业的垄断行为,反映强烈。今天召开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传来消息,反垄断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重要法律制度。199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反垄断法列入立法规划。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就反垄断法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说,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目前市场上,一些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价格、强制交易;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企业间的合并、重组日趋活跃,部分地区、行业垄断苗头开始显现。

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初次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共8章56条,主要规定了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控制经营者集中这三大制度以及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处理,反垄断机构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对社会普遍关注的行政性限制竞争的问题,草案在原则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同时,还以专章形式对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作了具体规定。

为落实反垄断执法工作,草案还明确规定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