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可直接支付给个人吗?

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可直接支付给个人吗?
  【案情】

  失业人员吴某应聘至某家具公司担任营业员。吴某在该公司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起初,该公司未为吴某办理录用手续,也未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两年后,吴某领取的工资签收单中开始载明,其领取的工资中包括了该公司承担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部分。之后,该公司因故辞退了吴某,并于当日开具了退工通知单。吴某在办理失业登记等手续时,因无缴费记录未能领取失业救济金,为此吴某与某家具公司交涉,要求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但遭拒绝。

  吴某遂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家具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家具公司为吴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8306·70元(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吴某将个人应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775·10元交付给某家具公司;仲裁费由某家具公司承担。

  某家具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称,该公司虽未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至有关机关,但公司已将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吴某。双方当时约定,由吴某自己缴纳,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裁决由该公司再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要求判决不支持吴某要该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请求。

  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家具公司为吴某补缴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4096·40元(包括个人应缴部分);吴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2136·80元交付给某家具公司,并将已领取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7228·61元返还给某家具公司;诉讼费、仲裁费由某家具公司承担。

  【评析】

  本案是一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约定,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案件。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某家具公司将社会保险费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是否可以免除其法定的缴费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上海市也据此制定了相应规定。因此,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由于企业与自由职业者的缴费比例有所不同,部分用人单位为减低成本,常采取与劳动者约定以工资形式支付一定金额,由个人按自由职业者的标准自行缴纳的方式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部分劳动者或贪图眼前利益或迫于无奈,接受了用人单位这种规避法律的行为。殊不知,用人单位逃避了缴费义务,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也就相对减少,直接影响到劳动者将来享受养老保险的待遇。同时,因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费用将用于社会统筹,这种逃避缴费义务的行为也阻碍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完善。因此,法律对此明令禁止。某家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吴某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后,非但未及时为吴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反而以直接支付劳动者现金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此做法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悖,是逃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二、直接支付给吴某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其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吴某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如何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