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规定:单位拖欠公积金不得超过一年

 北京规定:单位拖欠公积金不得超过一年

  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单位拖欠公积金不得超一年

  昨天,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就实施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开始在首都之窗上征求市民意见,活动截止日期为11月30日。规定明确单位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不得超过一年。据悉,该法规是继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北京市首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的规定。 
 
  规定指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拒不办理的,职工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申请管理中心督促单位办理;经督促仍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以依本人申请办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月缴存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多缴或逾期缴存。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的,应当为职工补缴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规定还明确,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管理中心可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据北京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自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后,北京市经过一段时间的执行和磨合,决定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细化规定。

  名词解释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