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店未尽到警示义务一审判赔

  去痘修复液不仅没去痘,还出现了皮炎症状,消费者将化妆品店负责人告上法庭。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近日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审宣判:店方应赔偿顾客2000元。

  今年1月24日,经店中导购员推荐,市民阮小姐从集美一化妆品购买并使用某品牌去痘修复液。使用后脸上出现较为严重的红肿、溃烂、刺痛等症状。店方确认顾客皮肤过敏后,退还了购物款,并3次陪同消费者求医,最后确诊结论是“过敏性皮炎”。阮小姐事后在索赔协商未果情况下,状告化妆品店负责人。

  庭审中,被告已认可此类产品系由其导购员向原告推荐使用,但对其销售人员在导购中,是否已尽指导警示义务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由于原告的损害确系因使用从被告处购买产品而致,法院认定从公平考虑,被告有责任酌定对原告的损失予以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