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保护大学毕业生的知情权


 劳动合同法保护大学毕业生的知情权

 又是一年毕业时。又有一群毕业生带着激动的心情走向了工作岗位。求职过程中一路艰辛,几经拼杀之后他们终于得到了自己的第一份工作。兴奋之余,他们开始关心自己即将服务的工作单位到底是什么样子,自己去了将会做什么工作,最为关心的薪水有多少等一系列问题。
 
 
 
因为应聘过程中,用人单位几乎没有告诉他们这些信息。他们只能通过别人来打听信息,由于担心失去工作也不敢直截了当地向单位发问,即使向招聘人员提出问题,得到的也多是闪烁其词的回答。因此他们在奔赴工作的时候多少有些忐忑不安,等到进入工作接触到了最真实的情况以后,常常会有一种“上当受骗”的感觉。

  上述现象反映了这样一个现状:由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不平衡,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不能平等地对待求职者。对于求职者来说,用人单位要求他们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以便于从各个方面对他们进行考察;而对于自己的情况和信息,用人单位对求职者的透明度却往往是极低的。现在的招聘广告做得越来越花哨,招聘方也基本会给出单位和职位的相关信息,但大多是宣传自己良好形象的一面和透露点工作职责罢了,对于工作条件、工作环境以及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和可能患的职业病等等涉及劳动者的切身利益的问题,用人单位却总是避而不谈,甚至有些单位还故意发布虚假信息,欺骗或非法招用求职者。

  尽管在管理学界,早已有学者提出了提供“真实工作预览”的重要性:即企业在招聘过程中,只有给求职者(尤其是潜在的员工)以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关企业和职位的信息,包括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才能产生一个好的匹配效果,增加员工的满足感并使员工对企业更效忠,从而会产生比较低的员工流失率。但现实中,用人单位在这一方面做得并不好,并且还存在着违法的隐患,尤其是自2008年1月1日起新《劳动合同法》具体实施以后。

  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新颁布的《劳动合


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针对这一条款,易才人力资源发展中心的专家给出了权威的解释:“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这些内容是法定的并且无条件的,无论劳动者是否提出知悉要求,用人单位都应当主动将上述情况如实向劳动者说明。除此以外,对于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如用人单位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内部的各种劳动纪律、规定、考勤制度、休假制度、请假制度、处罚制度以及企业内已经签订的集体合同等,用人单位都应当进行详细的说明。”同时,易才集团的专家还指出:“劳动者的告知义务是附条件的,只有在用人单位要求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时,劳动者才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因此,用人单位的从事人力资源招聘工作的HR应该重视这一条款带来的挑战,积极采取措施改善自己的招聘流程,给予并且保护大学毕业生充分的知情权,只有这样才能“筑巢引凤”,真正吸引到优秀的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