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加快金融创新步伐
   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打造一个健康、有效的金融体系是保持我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而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途径是增强我国金融体系的创新能力,处理好我国金融创新、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的关系。

    近年来,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推动下,金融体系加快了创新步伐,尤其是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走在创新的前列,纷纷推出许多创新金融工具,吸引客户,开拓市场。它们在给金融机构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金融市场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从金融产品创新活动看,个人认为,目前在我国,无论是银行产品创新、证券产品创新,还是保险产品创新,都存在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少;而且创新层次低,主要为数量扩张。同时,负债类业务创新多,资产类业务创新少。从我国金融市场创新看,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战略,如同其他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样,是优先发展能为经济增长筹集资金的资本市场,对于影响货币政策有效性的货币市场则给予了较少的关注,导致货币市场的发展滞后于资本市场的现实。

    针对上述问题,并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金融体制改革,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使我国的金融创新迈上新台阶:

    1、积极推动金融业体制创新,提高竞争能力

    首先,银行业需要进行体制创新。我国商业银行组织形式已进行股份制改造,其最主要目的是让商业银行成为真正的市场环境中的企业,其最主要的手段是引进公司制治理机制,在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方面向国际标准靠拢。这样才能为其业务创新打下制度基础。目前可以进行形式多样的金融产品创新。特别是一些个人理财业务品种的开发,可能会涉及保险、证券等各个方面。在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可以尝试联合开发等途径,同时吸收国外,特别是美国在分业经营时的多样化的金融创新产品。

    其次,保险业也要进行全面创新。在业务流程创新方面。保险公司需要将工作的重点放在核保、核赔与再保的风险控制,提高绩效的资金运用,产


品与服务的创新。在产品开发与创新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应该着眼于创新能力的培养,转变经营观念,从单一的推销模式走向市场整体营销的专业模式。加大市场调研力度,有针对性开发适销对路的产品。设立创新发展基金,加大新产品开发的投入,每年根据业务发展规模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新发展基金,用于创新投入,引导企业创新的投入。同时,加快保险中介的发展,进行保险营销创新。

    第三,加快投资银行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证券公司与国外投资银行在资产规模、管理机制、创新能力、市场适应能力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从业务看,我国证券公司的业务主要局限于一级市场的承销、二级市场的经纪业务和自营业务。佣金收入占其收入的一半以上。所以积极创新,加快投资银行的建设,对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2、理顺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关系,改进现有的监管机制

    为了适应金融业创新及改革发展的需要,笔者认为,金融监管机制需要在如下方面进行改进:

    (1)更新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正实现着重大转变,如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转变、单一风险监管向法人整体风险监管转变、“一次性”监管向持续性监管转变、业务监管向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有效性监管转变、定性监管为主向定性监管与定量监管相结合转变。此外,监管部门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和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原则,通过建立科学的评级体系和实施综合并表监管,提高以风险为本的持续性审慎监管能力;规范监管工作,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建立国际监管组织的合作协议与机制,在信息共享和交流的基础上更好地实施监管。

    (2)引入监管激励,鼓励金融创新

    创新是提高整个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的重要手段,必须改变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引入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理念和问责机制,并在条件成熟时,要求监管机构必须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并将这些评估结果正式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

    (3)制定相关


法律法规时应体现我国金融体系发展趋势。针对金融机构多元化、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金融开放新形势、立法重点应当从以化解金融风险为主转向促进金融发展为主。强调市场约束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

    (4)建立和完善牵头监管模式,加强金融机构间的协调,实现信息共享。从金融市场运行的角度看,分业监管的目的是为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专业化职能,而非因职责分工形成对金融子市场的割裂。建议能够以一家机构牵头,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这三家机构分工监管的基础上,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实现信息共享,以减少服务及监管的真空地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