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我们没有住房公积金?

为什么我们没有住房公积金?
  咨询:

我的情况比较复杂,因为对法律不太了解所以想向劳动法苑的律师们请教,谢谢您的答复。首先,我是上海某著名公司的一位员工,但是我的劳动合同却不是与我所在的公司签订的,而是和一家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事实上,自始至终我根本也不知道那个劳动服务公司在哪里,我们公司的同事基本上都是和我一样的情况。但是很奇怪我的工资和社会保险都是本公司发和买的,也没有劳动服务公司什么事,但是为什么我们没有住房公积金?我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我们能不能有住房公积金?如果有我们应该怎么办?再次感谢你的回复。

  回复:

  你的情况的确比较复杂,而且比较令人费解。我们先不谈是否有公积金,先来看看如果应当缴纳公积金的话是由谁来缴纳。

  从你的咨询看,劳动合同是和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的,但你的工资却是由实际工作的公司支付的,社会保险金也是由该公司缴纳,这样的情形比较少见。之所以由劳动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目的往往在于直接由劳动服务公司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并处理相关事务。但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工资实际由谁支付以及社会保险金由谁缴纳却是我们确定劳动关系方的主要依据。应该说,你的劳动关系仍然是和实际工作的某公司建立的,如果要缴纳公积金的话也应当由该公司缴纳。

  在解决了由谁缴纳的问题后,我们再来看是否应当缴纳的问题。

  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可见,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制度同社会保险金一样,采取的是强制缴纳的政策,单位需要为其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由于你的介绍还不是特别详细,

所以有些问题我们还需要再说明一下,你所在的是上海企业,单位为你缴纳社会保险金说明其应该拥有上海市户口或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对象已经包括了前述情形,你实际工作的单位应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目前,非上海户籍或未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朋友尚无法缴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