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金融业发展

中国的金融业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金融业始创于革命根据地。最早的金融机构是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在广东、湖南、江西、湖北等地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1926年12月在湖南衡山柴山洲特区由农民协会创办的柴山洲特区第一农民银行。随着革命战争的发展,各革命根据地纷纷建立起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银行。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石家庄市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的银行逐步并入中国人民银行。政府没收了国民党的官僚资本银行,并对私营金融业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高度集中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同时,政府在广大农村地区,发动和组织农民建立了大批集体性质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并使它们发挥了国家银行在农村基层机构的作用。高度集中的“大一统”国家银行体系与众多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相结合是50~70年代中国金融业的最显著特点。从1979年起,中国开始对金融业进行体制改革。中国人民银行摆脱了具体的工商信贷业务,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国家专业银行逐一成立;保险公司重新成立并大力发展国内外业务;股份制综合性银行和地区性银行开始建立;信托投资机构大量发展;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合作银行、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资信评估公司、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等都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形成一个以专业银行为主体,中央银行为核心,各种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