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知识

专利保护知识
1.什么是专利侵权?侵权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即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权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

    (1)停止侵权;

    (2)公开道歉;

    (3)赔偿损失。

2.涉及专利的纠纷有哪些?

    根据中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涉及专利的纠纷有下列几种:

    (1)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2) 专利侵权纠纷。

    (3) 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费用的纠纷。

    (4) 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合同纠纷。

    (5) 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纠纷。

    (6) 关于实施强制许可和许可使用费的纠纷。

    此外,在专利申请和实质审查过程中被驳回、视为撤回等引起的申请人与专利局的纠纷,也可视为专利纠纷的一部分。

3、什么叫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即在其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利用他人的专利号作宣传;伪造他人的专利文件、证书。

    冒充专利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方法):制造或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专利权被无效后,继续在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将非专利技术宣传为专利技术;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伪造专利文件、证书。

4.发现侵害专利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何种渠道解决?

    专利纠纷包括专利侵权纠纷、专利申请权纠纷、专利权归属纠纷、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等。可以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请求当地知识产权局调处。

    假冒他人专利或将非专利技术(产品)冒充为专利技术(产品),也会引起相应的纠纷,任何人发现有人假冒他人专利或涉嫌冒充专利,可以向当地知识产权局举报,由知识产权局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

5.属于跨


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怎样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属于跨部门或者跨地区的侵权纠纷,当事人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的,由发生侵权行为地的专利管理机关或者侵权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由于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为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因此对同一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的侵权行为就有可能由不同的行为人在不同的地点完成。那么专利权人到底该请求哪个专利管理机关来处理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对于侵犯产品专利权的行为,首先应请求侵权产品制造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当制造地不明时,专利权人也可以请求侵权产品的使用地或者销售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侵权方法专利的行为,专利权人应请求该方法使用者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处理。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进口专利产品或者进口依照专利方法而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请求货物抵达港口所属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

6.在专利纠纷中,怎样计算损失赔偿的金额?

    权利人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或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时候,应该怎样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呢我国专利法规定,有三种可参照的方法。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赔偿金额。

    (2)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

    (3)以上两种办法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7.转让合同自签字之日到专利局公告之日期间是否生效?

    专利法中规定了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同时规定了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在实践活动中,转让合同从双方签字到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之间有一段时间,那么在这段时间内产生的法律问题应该如何处理,这就涉及到转让合同是否生效的问题。按照合同法规定,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但由于专利申请本身的特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转让应当经过专利局的登记、公告,以使公众了解该项专利

权主体变更的法律状态。转让合同双方签字根据合同法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尚未公告,所以转让合同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受让人(新专利权人)暂不能以专利权人的身份行使专利权人的权利,如不能许可他人实施、不能阻止他人侵权等。只有经专利局登记、公告后,该转让合同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才是完全生效。而在此之前,该转让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因此可以说是部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