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老年人权益维护

浅论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的规定,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明确规定,一个国家老年人占总人口10%以上的,这个国家就进入老化。据此,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老年人问题已成为国家、社会、法律、家庭已经老年人自身十分关心重视的问题。 老年人权益被忽视和被重视的过程。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立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故未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婚姻法。文化大革命的10年,一些地区、一些个人在所谓“破四旧,立四新”的口号下,抡起了践踏老人合法权益的拳头,致使一些老年人的子女以及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没有尽或没有较好的尽赡养老人的义务,还有一些赡养人不明白什么叫赡养义务,什么叫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顾老人的特殊需要。1978年底,党中央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小平同志第一次提出,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并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自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社会、法律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权益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老年人是国家的财富、社会的财富,他们含辛茹苦为国家、社会、子女奋斗了几十年,步入老龄后还在发挥着余热,他们的合法权益虽然得到了保护和重视,绝大多数赡养人对老年人尽到了赡养的义务,但不尽赡养义务,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在有些地方和有些家庭还相当严重,其表现: 赡养人赡养意识缺乏。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赋有赡养义务的人。在通常情况下,赡养人是老年人的子女。婚姻
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这从两个层面明确了赡养人:即通常情况下是子女,特殊情况下是孙子女、外孙子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老人是指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照料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有些赡养人没有认识到老年人的自身局限性,不去生活上照料,不在精神上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使这些老年人感到孤独、心灰意冷、缺乏生活的信心。 老年人受虐待、遗弃严重。 由于历史的原因,很多老年人年轻时未能读书或读书很少,无固定工作,老来没有养老金;有些老人子女多,住房紧张,以至在子女婚后仍和子女住在一起,在父母子女之间、翁婿之间、婆媳之间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有些很难缓解,往往导致矛盾激化,此时的老年人本身处于劣势,在见中受虐待是常有的事,个别老人受不了这份“气”选择了离家“出走”,被赡养人遗弃在外。 老年再婚受到强烈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可是现在社会上仍有两股不正常的势力,一是外在势力,如某位老人结婚了,遭到的多是非议,有的说这么一把年纪还结婚“干什么”,有的干脆说其没出息还找个老太;二是内在势力,即子女们的阻拦和干涉。致使很多老人裹足不前,甚至是结了婚也痛苦连篇,今年4月21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节目专门播送了子女干涉父母婚姻的节目,否定了子女们的错误做法。河南鲁山县土楼王村早年离婚的袁书荣,与同村已丧偶的景锡良再婚,袁的四个子女除横家阻拦外,还经常上门吵骂,认为袁的行为是伤风败俗的行为,并拒绝履行对袁的赡养义务,双方一度对峙,水火不容。袁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将四个子女告上法庭,2001年7月18日,鲁山县法院到当地开庭,并当庭宣判,四个子女供给其母每月65元赡养费。 老
年人财产经常受到侵犯。 我们的老人都是以一颗慈善的心来对待子女的,对子女的生活、婚姻、住房无不予以操持和关心,甚至是自己不吃要给子女吃,自己不住要让子女住,只要使有些子女产生了错误的想法,认为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父母的房子就是自己的房子,以至于自己不劳作向父母要钱,与父母在一起坐吃山空,有的要求父母把已购的所有房权过户给自己,还说父母死后继承时不交遗产税,致使一些父母尚健在时已两手空空,自己住的房子却是“子女的房子”。更有甚者有的子女还强行叫父母分家产。 5、老年人权益受侵犯得不到有效制止。 我国已进行三个五年计划的普法,目前正在进行第四个五年计划的普法,国家虽然高度重视普法工作,但发展不平衡,相当一部分人仍未能认识到什么叫老年人权益,应该从哪些方面保障,法律有什么规定,甚至有些组织、有些以及老龄工作的人员也知之甚少,向社会宣传维权、组织老年人维权还仅在起步阶段。有些家庭成员侵犯了老年人权益还认为这是“家务事”,外人无权干涉。长期下来,老年人权益受到侵犯后本能有效地得到制止。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主要对策。 老年人权益工作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人心工作,是社会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它关系道德风尚、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法律实施,做好这项工作迫在眉睫,十分重要。为此,我提一些粗浅的见解,以供参考。 发展社会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重点是依靠社会力量来进行。一是要强化宣传,要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中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的规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有关组织和家庭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规定,尤其是让老年人自己了解这些规定;二是要在现有的条件下,发展社区文化生活和社区医疗,发展敬老事业,切实做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三是大力宏扬社会正气,对老年事业成效显著的基层组织要大张旗鼓地予以表彰,对尊老敬老做的好的家庭要予以褒奖。对遗弃、虐待老人的当事人要积极取证、追究根源,动用民事、行政、刑事等各种法律手段,发挥
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制裁相关的违规违法人员。 倡导道德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道德是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等观念以及这些理念相适应的由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内心信念来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保障老年人的权益,要靠道德的力量,让人民普遍的尽义务,讲义务不争权利,讲奉献不求索取。现在有一些不尊老敬老的人,常常怨恨自己的父母,责怪自己的父母“没本事”,以致造成没有劳保、家境穷、房子少,怨不得儿女对他们不孝,他们自辞其咎,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要求。对此,应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学习和宣传,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为着力点,广泛开展公民道德的实践活动,使“不孝之子”们在实践参与中思想感情得到熏陶、精神生活得到充实、道德境界得到升华。 严格法律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一是要落实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新《婚姻法》,对不尽赡养义务的要依法强制赡养人履行义务,让他们真正做到从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籍,实现老有所养,让老人们颐养晚年;二是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对干涉阻拦老年人婚姻的除进行劝导教育外,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治安和刑事责任;三是有计划地在老年人中进行法制宣传教育,除让他们认真学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婚姻法》外,还要对他们进行《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的宣传教育,使他们依法来保护自己的再婚权、被赡养权、物权、增与权以及其它民事权利,在无撼中享受晚年。 加强自我保障。 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关键实际加强自我保护老进行。自己的权益掌握再自己的手中,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去实现。一是要克服“家丑不可外扬”的陈旧思想,对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情形,要行使《婚姻法》第二十八条赋予的权利,敢于
诉诸法律来保护;二是对子女虐待、遗弃、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多做疏导工作,并可随时请求基层组织和单位进行调解,对工作无法做通的子女,要向司法部门反映或提起诉讼,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慎重对待自己的财产,不要轻易将自己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尤其对住房这样的大宗财产的赠与更应慎重,要善待自己的财产,一旦决定财产给哪位子女,可采取遗嘱的办法,可进行公证,完善自有财产处分的合法性。 随着经济的发展、法制的健全、社会的进步,老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各界的重视,通过政府、社会、基层的共同努力,老年人的权益将会得到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老人们:莫道桑榆晚,为霞尚满天。 xxx区雨花新村街道司所 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