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估创设权证的机制和收益

读者问题:创设认沽权证的资金有人监管吗?

  以茅台为例:华泰2月28日创设1000万份,27日茅台收盘价为87.64元,需要保证金8.764亿元,其间茅台认沽权证最高价为1.042元,假设华泰以最高价卖出,到行权日以0.001元买回注销,到5月29日三个月收益率为1.041/87.64=1.1878%,其间上证指数从2771.79上涨到写信时的3495.22点,而此时茅台认沽权证并未出现非理性投机炒作。此后,又有多家券商陆续创设茅台认沽权证。几种假设:1.未来几十天中,茅台认沽权证大幅上涨;2.券商开的是空头支票,没上缴保证金,欺骗广大投资者;3.券商连市场平均利润率都未得到,何谈一季度盈利翻几倍?4.如果券商没被包庇,认沽权证在其间只有上涨到一定幅度才能有合理解释。   



  创设权证   



  有利于抑制价格失衡   



  权证在2005年上市初期遭遇爆炒,市场容量过小是主要原因。而允许券商发行备兑权证,有助于增加市场供应量,最终达到平抑市场投机行为的目的。   



  从国际经验来看,标准权证产品都有一种被称为“连续创设”的机制,这种机制允许发行人或其他合格机构及时增加权证供应量。当权证价格失衡,发行人或其他合格机构发现有利可图时就会适时创造并出售新的权证,权证价格自然向合理价格回归。一般来说,备兑权证发行人的直接收益包括:权证的发行收益和做市过程中买卖权证的价差收益,因此权证交易实行做市商制,对于权证的发行人券商来说意义重大。   



  沪深交易所都没有在《权证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权证的创设作出具体的规定。2005年7月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权证管理暂行办法》,均在第二十九条规定,“已上市交易的权证,合格机构可创设同种权证,具体要求由本所另行规定”。目前在具体操作上,权证创设主要依据两个交易所的有关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5
年12月1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只是在2005年11月21日发布了《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在新的权证上市前,只是公告“有资格的证券公司可比照本所已发布的《关于证券公司创设武钢权证有关事项的通知》有关规定创设同种权证”。   



  显然,由于做市商制度尚未设立,涉及创设权证的相关法规有待进一步的完善,但总的来说,两所的《通知》仍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创设权证   



  资格和过程监管严格   



  首先,实施权证创设的券商条件严格。两所都在《通知》中规定,“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创新活动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创设人”)可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创设权证”。大多数券商因不是创新类,而不具备创设资格。   



  其次,创设人需上缴股票和资金冻结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创设认购权证的,创设人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证券专用账户全额存放股票,用于行权履约担保。创设认沽权证的,创设人也应在中国结算公司开设权证创设专用账户和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并在履约担保资金专用账户全额存放现金,用于行权履约担保。   



  最后,创设和注销均需经过审核。创设人向交易所申请创设权证的,应提供中国结算公司出具的其已提供行权履约担保的证明。交易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公司在权证创设专用账户生成次日可交易的权证。权证创设后,创设人可向交易所申请注销权证。交易所经审核同意,通知中国结算公司于当日注销权证,次日解除对相应股票或资金的锁定。   



  另外,对于创设权证,两个交易所还有创设数量、比例等其他多项严格的规定。具备创设权证资格的创新类证券公司,要受到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严格监管。   



  创设券商   



  收益、风险均较小   



  在证券公司利润构成方面,各个公
司有所不同,但主要利润来源都集中在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行业务。其中,创设权证属于自营业务范畴。目前,所有的认沽权证都是零价值,券商创设后卖出,属于无风险套利。当然,为了改善流动性,创设的券商需要以更低的价格买回,才可以注销。或会促成价格上扬,但也可以等待到期后,由于零价值而无人行权,来实现自动解冻。当然,券商需要考虑被创设的零价值权证的存续期,以衡量时间价值。一般情况下券商会购进权证来注销,会促成一定幅度的上涨。   



  创设认沽权证时,需要冻结资金。以茅台JCP1为例,行权价为30.30,创设1000万份,需要冻结3亿元。由于该权证目前为零价值(正股市场价为102.66元/股,行权价为30.30元/股),假设某券商将创设的1000万份权证在3月初以1.00元/份卖出,于4月初以0.70元/份购进,再注销。那么,不考虑交易费用,其单月收益率为1000万份(1.00元/份-0.70元/份)/30000万元=1%。这样,按年的收益率也远高于很多固定收益投资品种。   



  的确,券商在创设权证方面投入的资金规模不大,收益率也不高,但由于其通常是在该权证远远偏离理论价值时再实施套利行为,风险也很低或几乎没有,所以符合低风险、低收益的市场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