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电信公话超市协议书

甲方:韶山市电信分公司 

乙方: 地址: 

  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经营电信公用电话超市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指定乙方为韶山市电信分公司公话超市代理商. 

二,双方的责权利 

1,甲方负责管线的到位和设备的安装,调试. 

2,甲方负责提供电话机和计费管理系统投资建设. 

3,甲方负责计费系统及线路的维护工作. 

4,超市有关资费标准由甲方按国家政策设置,如遇国家有关资费政策的调整,甲方可相应对资费进行调整. 

5,当甲方设备,线路发生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进行处理. >6,乙方负责投资安装电话,甲方按 元/台收取工料费. 

7,乙方负责公话超市房屋装修及招牌,灯箱的制作投资.装修及招牌按甲方CI企业形象设计. 

8,乙方负责公话超市房屋租金,水电,管理人员的工资及有关营业证照的办理和费用的承担. 

9,乙方严禁进入微机有关资费管理系统及对数据的更改. 

10,乙方应负责解答用户在使用甲方电信业务时所遇到的问题,并在不能解答时做出相关记录及时报送韶山市电信分公司,同时引导客户向10000客户中心反映情况. 

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信息产业部门给予甲方制定的资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有关资费进行违规经营.否则,由此引起的处罚概由乙方负资. 

12,甲方将不定期检查乙方经营和收费情况,乙方应主动积极配合,乙方在合同签订后,按人民币 元/台的标准向甲方交纳押金.合同期满后,双方结清所有应付款项,乙方归还由甲方提供的电话机和计费系统,甲方归还乙方押金. 

13.乙方安装的公话超市电话话费连续2个月平均低于 元/台/月,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公话超市代理的资格,并拆除乙方所装电话(装机工料费不退还). 

13.此次共安装 台电话. 

三,代理费标准及结算 

1,甲方按乙方当月所存入话费 付给乙方业务代理费. 

2,甲方每月1日与乙方结算上月业务代理费,如遇节假日则予顺延. 

四,服务质量 

  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用户投诉的,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乙方的代理费中每次按10至100元不等的标准扣款,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用户投诉至报社,电视台等有关新闻媒体及工商,物价,消协有关部门,甲方可随时取消乙方代理权,并有权在乙方的代理费和押金中扣除因用户投诉所造成的所有名誉及经济损失,同时保留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五,争议与解决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交湘潭仲裁委员会仲裁. 

六,合同的起始,修改及终止 

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2年. 

3,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未尽事宜或遇国家政策,行业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等原因致使合同需要修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4,本合同终止前,甲,乙双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以便结清所有应付款项.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